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8号)精神,设置恩施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和全州防震减灾工作的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1、
原州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
原州地质矿产局的行政职能。
3、
原州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4、
原州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5、
原州科委管理的全州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州水利水产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省和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 交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设计和实施以及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防震减灾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方案、规定、规范和办法。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报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州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
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按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拟定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监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
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州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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