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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六)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 组织州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呈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州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出让转让登记和报批;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矿产资源储量占用和压覆审批;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和探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审核呈报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 负责老机场土地管理工作,红庙开发区土地管理的机关工作按照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8号执行。

    (十一) 安排并监督检查省财政和州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 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的行政管理,承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责和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指导所辖县(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十三)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及其他事项

(一)州建设局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州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震灾害提出意见。

(二)在建筑业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局负责管理,接受州国土资源局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三)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矿泉水、地热水开采许可证,征收其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及依法管理采矿权转让。

(四)州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州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州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政府审批,城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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